关于装修扰民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装修扰民的法律规定
装修扰民法律规定如下:
1、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二、邻居装修扰民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为了避免扰民需要以有效的通知方式 , 让邻居知晓装修的时间,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尽量选择非正常休息时间;
2、如果是在休息时间 , 可以直接前往装修的家中,与装修工人或者装修业主沟通;
3、将装修扰民问题反馈给物业,由物业协调解决问题;
4、如果装修业主严重不听从邻居和物业的劝说 , 可以考虑电话警察的方式 , 让警方协调解决问题 。
三、扰民的行为如下: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 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总之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需要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扰民的处理方式一般是自行沟通、物业处理、报警等 。
装修赔偿的法律规定装修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关键词:装修、法律风险装修是几乎每个人都会有的经历,但苦于建筑装修领域“坑”太多,绝大部分外行人的装修经历并不愉快,甚至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那么装修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格外注意呢?
二、懂法重点
1、搞清要找谁来装城市装修中 , 承包装修工程的一般有装修公司和个人 (工长) 两类主体 。装修公司相对正规,相对质量有保证,但较为死板,价格也更高;个人承包相对灵活 , 虽存在一定风险 , 但价格也相对便宜 。找装修之前 , 首先得根据自身情况做好衡量 。谁来装 , 需要把握的风险点也不尽相同 。
2、把好签约关
无论是找装修公司还是找工长 , 装修都必须慎重对待合同,把好签约关 。
第一 , 搞清包清工还是全包 。顾名思义 , 一般而言包清工只负责劳务(一般还包括辅料)主材由业主负责提供 。全包是指承包人提供劳务又提供主材和辅材 。一般而言,装修公司提供的服务多为全包,工长直接承包的多为清包 。同样的价格,包清工和全包提供的装修服务截然不同,必须重视 。
第二 , 搞清需要施工的范围和工期 。装修中装修的范围不同价格也不尽相同 , 全屋装修还是个别调整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以防空口无凭 。此外 , 大城市中,房屋的闲置也会造成不少损失,因此对工期也必须明确做好约定 。
第三,明确装修方案和效果 。装修方案 (包括每一环节的具体流程等)和效果是装修的具体标准,在与装修公司签约时往往较为明确和具体 。与工长直接签约时往往言语不详 , 此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双方对装修方案形成 。
3、把握付款节奏对装修公司而言 , 一般为先付款后装修,因此选择信誉、口碑较好的公司即可,对付款进度无须过分关注 。对工长个人承包而言,作为业主则务必利用好付款节奏,利用分期付款把握装修进展 , 防止一次性付款后产生纠纷,陷入被动 。
4、留好相应证据因为信息不对称,装修过程中,业主极容易被“坑” 。为防止诉讼中陷入更为被动的地步,业主应当具有证据意识 , 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和完善证据,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或工长个人身份证明、转款记录、协商过程、装修过程中部分增减项的确认等 。一旦遇到纠纷,特别是装修人员提前撤场时,作为业主务必与装修人员对现场情况做好确认,以免“口说无凭” 。
法律分析:住宅装修赔偿标准统一为一般性装修标准,已包含在选择收购的总房价1.3倍赔偿和选择修缮的总房价16%赔偿中,不再对住宅装修的差异性另行评估 。若单独装修评估超过一般装修标准加上评估价13%差异性装修赔偿,则另给予差价赔偿;若单独装修评估价低于一般装修加上评估价13%差异性装修赔偿的 , 则退回多付的赔偿额 。房屋装修在补偿前要先进行评估 。各地在制定评估条例时 , 在确定房屋是否成新时,或者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时,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忽略不计;在《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当中,房产的评估价不包括装修因素,并非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 。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此外,房屋当中的粉刷、油漆以及涂料等,应将包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房屋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改造等需单独评估 。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 ,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 ,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
【关于装修扰民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 , 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 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