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
三、 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
(2)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3)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4)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5)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
三、用气来源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本市供气企业购买,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
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含),应设蛋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间与相邻的建筑用防火墙隔离开 。
五、气瓶间设灵敏有效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为防爆型 。开关装在室外 。
六、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倾倒气瓶内残液或加热使用;无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行为
七、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气瓶与灶具之间连接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使用的燃气软管未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
九、无违规使用压缩天然气行为 。
【燃气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