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和装修装潢行业的快速发展,地方法院、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形成逐年递增的态势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权益,因此,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就针对实际的工程案例就如何处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作了详细论述 , 并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防范措施,具有实际的借鉴价值 。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市场已呈现为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三大法律支柱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 。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错综复杂的基本特点,在各阶段各种涉及到法律范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旦发、承包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后多会出现无章可循的不良局面 , 地方法院及冲裁机构由于对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差异,在实际受理审判中,常常出现司法标准不能协调统一的现象 。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 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
1、建筑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要指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条件全面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以及附加条款,都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
1.2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中关键的一项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 , 讲究诚实守信,以促进双方通力协作 。
1.3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转让及关于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
1.4不得擅自变更的原则
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双方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 ,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笔者过去接触过这样一则工程实例,甲方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 , 乙方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答疑文件以及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各项条款,双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图纸设计、工程质量、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诸多方面 。
甲乙双方最关键的纠纷主要是工程造价计量上的出入 。在进行分项工程造价计量时,该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了“合同明细价”内容,同时依据工程进度制定了24个月的支付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 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规定,一味声明付款计划商议欠妥,由于该合同造价和国内基建项目的投资造价有很大差异,它并未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合理界定 , 而是结合过去建筑经验,采取市场比较法和造价指数法,并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的,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
乙方认为协议付款内容中,关于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过少 , 提出了“在维持合同造价前提下,适当增加分项工程造价”的修改意见 , 遭到甲方的断然拒绝,甲方认为,若可以随意修改合同条款 , 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乙方强调指出,基础工程建设的实际造价比合同价要高出1倍以上 , 他们需要垫资才能完成基础工程建设 , 正好工程垫资违反政府的政策规定,因此,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违背于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强烈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各不退让 。
在双方多次协商和仲裁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甲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告乙方违约并要求索赔500万元;乙方也反诉甲方,并以国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为反诉依据 。控诉甲方违约 , 也要求甲方索赔500万元 。基于此案件诉讼标的大和情况复杂的特点,法院难于作出判决,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结案 。
2.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般建设单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银行依据贷款的条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各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的价值进行受偿;若协议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当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后的价款大于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工程价款在工程拍卖、折价基础上优先受偿 。”
2.2.2抗辨权的应用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 , 甲乙双方不按顺序各自履行该承担义务的行为 。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顺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双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前,对其履行要求有权拒绝 。
②先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双方互负债务时 , 即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之分 。先履行方未执行或执行内容不符合具体约定 , 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
③不安抗辨权 。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
2.3合同的责任承担
2.3.1承包方的承担责任
施工准备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进度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及时告知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各种责任,还包括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
2.3.2发包方的承担责任
工程定点责任、经费保证责任、物资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以及验收结算责任等 。还包括发包方得知承包方依赖于其他建筑企业仍签订工程合同,应承担无效合同产生的过错责任;承包方对基础工程和工程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其余责任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
法律主观:
【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 , 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 ,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 , 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 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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