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诈骗罪,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理清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 被害人遭受损失,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发生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诈骗罪,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四)收受对方行为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
二、量刑标准
依据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最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 。现将部分省、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汇总如下:
三、辩护观点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 。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就不构成本罪 。案例,行为人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
有人会说,主观上的东西,说了法院也不会信 。所以,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 。主观表现都会通过客观行为反应出来,通过客观证据来映射出主观表现才是该事实认定的方法 。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时,相对方履行之时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财物之后积极投入生产等,并没有隐匿逃逸、奢侈消费、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仅因为客观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倒推 。不能一出现有大额财物未返还或者合同未履行就直接推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
(二)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构成犯罪的5种情形 , 本法条采取的是罗列形式,所以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要归结到上述5种情形中的一种 。
1.针对“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 , 要审查是否为虚构的不存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2.针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情况,重点审查是否提供虚假的票据或者虚假担保 。其中票据要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虚假票据 。近几年,有很多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民间流传甚广,认可度非常高 , 使用该票据并不是以承兑为目的,而是作为流转的支付手段 。那么这种情况下 , 只要票据为真实,不论最终出票单位有无实际支付能力,均不应认定为虚假票据 。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查询其真实性 。
虚假产权做担保的,其中可能涉及到两种:一种是虚构的产权,并不存在 。另外一种是民法中规定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如果在一审民事判决之前取得产权人的认可,则处分人可以取得处分权,则该担保既有效 。担保行为一旦有效,也不存在犯罪问题 。
针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或者相对方履行义务之时有没有履行能力 。主要可从经营情况,资金流转,资产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必要时,辩护人可以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当时当刻 , 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而排除犯罪 。
针对“收受对方行为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况,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更换常用手机号码,有没有变换住址,合同相对方能不能联系到 , 双方有没有进一步协商等 。
针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 这种规定就是兜底条款,即本法条列举之外的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其他情况 。主要区分虚构事实与夸大事实 。虚构的是不存在的,凭空捏造出来的 。夸大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进行一定的加工美化 。其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提高签约率 。很多广告都存在夸大效果的情况 。这也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所在 。
(三)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其陷入错误认识
这一点通常是辩护人最容易忽略的辩点 。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被骗,被骗后自愿交付财物,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是为了追逐高额回报、商业回扣或者其他目的,那么可因合同诈骗证据链条断裂而不构成犯罪 。
(四)是否为单位犯罪
从几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单位犯罪,那么相关个人的刑期会相对较低 。
主要是看单位主体是否合法成立 , 有无正当经营业务 , 涉案的业务是否为单位集体意志,即是否为单位决策层集体决策,合同签订是否为单位利益,取得款项是否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履行等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等等 。
四、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是区分合同诈骗与诈骗的重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此外,合同还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等 。本罪中的合同性质应当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
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很多企业操作不正规,经常性使用电子邮件、QQ聊天工具、微信等联络经济合同事宜 。有的小企业则多采取灵活便捷的口头方式订立合同 。所以不论合同的形式是否为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均为本罪中的合同 。
如果涉案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那么,如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呢?我认为 , 此罪与彼罪的证据体系不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不能单纯的认为非此即彼 。
2.行为人是否在履行合同内容有关的事宜
如果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之后,实施相关行为,因没有涉及合同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亦或行为人虽然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但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相关,则也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
所以 , 合同诈骗罪要求是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使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关的权利义务时发生 。
五、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关于刑法有句俗语:有救济,无刑法 。
这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刑法的谦抑性 。早期经常会有使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况 , 最高检、公安部多次发文,对该情况进行纠正 。情况有所好转,但目前在个别地方也偶尔存在 。这就需要律师针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深入剖析,进行有效辩护 。
经济纠纷,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中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合同诈骗 , 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看目的,经济纠纷是为了完成经济活动为目的,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其次看表现 , 经济纠纷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诚信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 。而合同诈骗则是虚构身份、提供虚假材料、不具备履行能力 。
最后看取得财物之后,经济纠纷是违约 , 行为人积极协商应对,实在无偿还能力时,依法申请破产 。不隐匿财物、不逃逸、不奢侈消费 。合同诈骗则是逃逸、隐匿、转移、奢侈消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