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 , 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险合同是由什么组成法律分析:
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衍生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哪些内容组成?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哪些内容组成
【合同的构成要件】
1、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 , 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 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 ,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 , 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 , 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 。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 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 。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通常情况下 ,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 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 , 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 , 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
1.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
2.不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 , 超过部分则无效 。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
1.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 , 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
2.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 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相关内容,如果要订立保险合同的话 , 是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并且需要有保险标的,保险内容等具体条款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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