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设立居住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民法典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怎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
居住权无偿设立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民法典对于使用权的规定时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将会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将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会给生活带来什么影响
首先,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 。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 , 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 。买房一定要查册 , 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 。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 , 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 , 保姆或亲戚只能居?。?挥凶矢窠?凶?寐蚵?,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法律主观: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什么的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是否需要公证吗
民法典居住权不一定需要公证,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条 ,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 , 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 , 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
2、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 。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 。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 。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 。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
3、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
4、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 。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 。因此 。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
二、房屋产权法律法规的产权来源
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 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 , 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 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2、建设取得
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
3、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 , 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
4、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
三、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 , 居住权不一定需要公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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