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法律客观: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 , 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 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合同编对公平原则的规定有什么
公平原则 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 ,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 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 ,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有什么区别
(一)公平原则和 平等原则 极为类似,因为平等和公平都强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据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在平等原则中,认为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 。另一方面,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所以这两项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
(二)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往往无从得知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还有一种情况是 , 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从而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 , 弥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足 。
三、公平原则是什么意思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 , 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二)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 民事责任。
通过阅读上文可以得知,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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