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 保障游客出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和事前预防、主动防控思想,全面推进游客出行期间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 , 以“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全力防范化解旅游和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通知明确: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指导旅行社将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作为旅游安全全链条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与旅游包车企业订立合同时,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等进行明确约定,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 。对安全带残缺不全、装置损坏、座套遮挡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旅游包车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安全带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前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在游客行前说明中,对规范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作重点说明,导游在发车前(包含车辆途中休息再次发车时)应当提醒游客全程系好安全带,并在行车途中特别是行经高速公路、危险路段时监督提醒游客检查、系好安全带;对不听劝导、坚持不使用安全带的,在车辆安全停靠的前提下 , 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劝导服务 。定线旅游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发车的 , 客运站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确保出站游客系好安全带 。
各地公安部门要持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景区周边道路等大中型客车通行集中的路段为重点 , 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纠正驾驶员和游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把督促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情况作为检查旅行社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未履行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的旅行社、导游纳入文明旅游评价范围 。
严格事故倒查和曝光警示 。对已经发生的旅游包车安全事故,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带使用问题突出、安全事故多发、用车“五不租”制度不落实(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的旅行社和旅游包车企业,加大警示曝光力度 ,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租 车 须 知
一、租车手续
承租方应出具能够证明承租方及经办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身份的确认 。
1、单位租车:
(1)、提供真实的****,如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 。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法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
(3)、非法人单位需提供上级单位开具的租车介绍信 , 负责人身份证 。
(4)、经办人身份证 。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 。
2、个人租车:
(1)、承租方身份证、及全家人户口簿 。户口簿交出租方保存,租赁合同中止时退还 。
(2)、租赁车使用人身份证、驾驶证 。
(3)、承租方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
(4)、承租方应提供第三者作为担保人并带身份证 。
二、签定合同
1、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车合同 。
2、单位租车需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
3、个人租车应有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担保 。
三、租金、保证金:
1、承租方签订合同后交纳当期租金并按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租金 。
2、承租方签订合同后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用于支付承租方因违反合同条款而支付的费用,合同中止时扣除实际金额后退还承租方 。保证金不能抵作租金 。
四、保险:
1、承租方租车前须了解所租车辆具有的保险险种 。
五、承租方的权利:
1、应对所租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并核对规定证件后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对车辆技术状况不满意有权提出换车要求 。
2、承租方对租赁经营者收费不出具发票、多收费和服务态度恶劣等经营行为有权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可享受免费的救援服务 。
3、承租方有权在费用自理的前提下,要求增设其他车辆险种 。
六、承租方的义务:
1、承租方须自觉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承租方车辆应交与合同中规定的驾驶员使用 。
2、驾驶员使用车辆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合理驾驶、爱护车辆 , 发现车辆状态异常,立即通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处理 。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发生违章行为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 。
4、承租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租赁公司,于24小时内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事故书面报案材料并协助租赁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
5、承租方担负承租期间的车辆安全保管责任,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情况,承租方须按合同支付部分费用 。
【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
6、承租方租赁没有营运手续的车辆 , 可拒付租赁费用,并可向管理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