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 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 加班费 、绩效奖金 ,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 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 , 临时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工,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一个小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 。这对于临时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帮助 。临时工和正式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如果在 签订劳动合同 过程中出现纠纷,员工可以通过掌握的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 法律知识 ,为自己维权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民法典》中有关无权代理的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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