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被诈骗一定失职吗

【国企被诈骗一定失职吗】
法律分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法条规定 , 国企里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经手该业务、项目,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是个主观评价,通常有这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1.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2.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
3.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
4.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
5.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
6.不辨真假,不调查客户信誉,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体构成要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对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 ,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 , 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所谓合同 , 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 。既可以是国内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 。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即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 。只有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 , 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 。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 , 在来源上舍公取私等;违规让售或赊购非滞销或是紧俏的商品;擅自越权作主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不坚持自己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 , 甚至撒手不管,听之任之,等等 。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 , 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被诈骗 , 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 。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 , 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 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 , 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 , 被迫停产甚或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 , 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 , 故意不构成本罪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