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免征额】
人力资源的免征额不超过3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
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费、投融资等方面扶持措施 。
力争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 , 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 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 。
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的高校毕业生见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用工调剂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及时给予补助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 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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