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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 。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 。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 。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 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
答都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简答题】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 , 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 , 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 。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 , 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 , 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 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 ,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如雇用合同 。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 。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将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 , 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 , 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 , 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 , 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 。合同生效后 , 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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