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 。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 。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 。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 , 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 。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纪委和更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明文规定 。
三、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由于渎职罪犯罪主体手里有一定的职权,因此要是实施渎职行为的话,那往往会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 。因此,我国《刑法》中对此类犯罪的量刑规定也是相对比较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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