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赔偿鉴定的依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 越来越多的人成了有车族 。在道路上行驶 , 出现交通事故也不甚奇怪 , 那么车辆损失赔偿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车辆损失鉴定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 , 委托物价部门 , 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 。涉及保险车辆时 , 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 。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
有关复议规定 :
一、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 , 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 , 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 , 应做出复议决定 。
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另外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 , 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 , 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
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 , 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 , 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
二.对车物勘估时 , 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 , 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 , 计算损失金额 , 作出一个鉴定结论 , 出具《价格鉴定书》 , 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 , 如情况特殊 , 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
三.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 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
四.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 ,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 , 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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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赔偿鉴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