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今年1月份,一名在高新区上班的王女士,在上班坐公交的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故意往身上蹭,王女士下车后,穿过公园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男子更是尾随其后,敞开大衣,用大衣去裹她,后来王女士选择报警 。今年6月份,王女士又看到该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其他女乘客 。王女士前后共加了2名相同经历的女乘客的微信,后来3个共同报警,现该男子已被拘留 。
(新闻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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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解读:
1.该男子多次在公交车上公然拥挤女乘客,尾随、拥抱女乘客 。通常情况下,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女性都感觉很害怕,没有胆量去喊叫、有些女性更没有胆量去报警 。我们为王女士点赞,起初,虽然自己感觉很害怕,但是克服恐惧之后,勇敢地去报警 。后来,更是联系其他受害人,收集证据,一同去报警 。
2.有些网友可能会产生疑问,王女士为什么还要联系其他受害人,主动加对方微信 。这里面牵扯到一个取证的问题,在公交车上故意拥挤、抚摸女性,被害人很难收集证据 。JC不可能只凭王女士的陈述,就拘留该男子 。王女士后来的行为,都是在收集证据,鼓励其它女受害人报警,也是互相作为人证 。
3.现在我们说说,怎么定罪的问题 。《刑法》里面有一个罪名叫“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里面有一个手段行为的问题,“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 。要求手段具有强制性,否则不能成立犯罪 。例如:趁妇女站在墙边无法反抗时,突然强行与妇女接吻或者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等 。都属于强制 。
由此可见,手段必须要为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偷偷摸摸的行为,上升不到犯罪的高度 。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该男子在公交车上、公园里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该被予以拘留 。
4.碰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在日本,类似的行为叫地铁痴汉 。由于公交车上人多拥挤,猥琐男的行为又比较隐蔽,摄像头很难拍到,所以提供证据是个麻烦事 。报警需要证据,才可能对猥琐男进行拘留,如果没有证据,警察也很难办 。我的建议是:女性碰到类似的事情,先保持镇定,大声呵斥对方,并拿出手机录像取证 。邪不压正,正义必然战胜邪恶 。女性的软弱退让,只会使得坏人更加嚣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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