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修理合同纠纷怎么办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 。那么 , 有修理合同纠纷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有修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修理合同纠纷是承揽合同纠纷中的一分子 , 所以处理修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5章的对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 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 应当及时检验 ,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 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 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 , 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 ,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 , 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 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 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 未经定作人许可 ,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