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水平的发展与提升,人们对买房的需求变大,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逐步显现很多实务问题,其中,“跳单”行为已经作为新增内容被明确规定在《民法典》条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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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如何认定?【买房"跳单"行为如何认定呢? 跳单买房是什么意思】“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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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
构成“跳单”的三个方面:1、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 。
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
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
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单”的关键,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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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 。
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
因此,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1、购房人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2、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行了磋商价格、推进买卖双方房产交易的居间行为;3、购房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等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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