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中国古代社会 , 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 , 由于对权力、官职的贪婪和追逐 , 尤其对于那些官运亨通、仕途正隆的官员 , 丁忧会让他失去现有的职位 , 三年孝期归来 , 他原来的职位早已被别人占领 , 而自己只能被“另作安排” , 这就出现了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因此 , 古代官员在丁忧期间的不孝行为 , 史书不绝 。主要可归纳为六种:
- 1.匿丧不举
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服 , 大理寺断处流 , 特敕孟升赐自尽 。
在五代时期 , 滑州有一名叫孟升的官员 , 隐瞒自己母亲去世的消息 , 最后事发 , 被赐自尽 , 后来又被改判死刑 。
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 《唐律疏议》卷25中特别规定:
父母之丧 , 解官居服 , 而有心贪荣任 , 诈言余丧不解者 , 徒二年半 。
这种法律被历代所沿袭 , 但匿丧不举者 , 屡禁不止 。
- 2.忘哀作乐
皇甫镈擢制科 , 为监察御史 , 居丧游处不度 , 下除詹事府司直 。
同样《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
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父昭裔丧纳妾……
这两个例子 , 分别是在丁忧期间远游和纳妾 , 最后都因“大不孝”受到惩处 , 基本上政治前途从此断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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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满释服求仕
- 4.居丧嫁娶、居丧生子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 , 杖一百 。
这里不允许嫁娶 , 是指守丧者本人 , 以及他的儿女都不允许有婚嫁的情况 。不仅不允许娶妻嫁女 , 连纳妾、或者把女儿送给别人做妾也不可以 。古代有许多婚事因为某一方需要丁忧而被推迟 。在民间 , 如果是嫁女儿 , 为了避免男方等不起 , 在丁忧1年后 , 可以嫁女 。
居丧期间不允许生子 , 这个需要重点说明一下 , 若在丁忧之前 , 已经怀孕的孕妇 , 尤其是大月份的 , 是可以生的 。但是 , 古代有许多官员喜欢标榜自己 , 也有强制让自己的妻妾流产 , 或孩子出生后 , 对外隐瞒 。例如《后汉书·陈蕃传》中 , 说有一个叫赵宣的人 , 在丁忧期间生了5个儿子 , 但他对外隐瞒了此事 , 最后身败名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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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居丧分家、居丧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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