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说白了是什么意思

议付说白了 , 有两种意思:(1)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审核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后 , 购进汇票与单据而付款给受益人的行为 。在议付时 , 议付行要求出口商出具质押书 。倘若汇票遭到拒付时 , 银行除向出票人追索外 , 还有权处理抵押品 。(2)在托收结算方式下 ,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入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行为 。托收结算方式下 ,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入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行为 。需要去到办理议付的银行 , 也就是议付行 , 开证行拒付汇票 , 议付行对出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
如何选择议付银行如何选择一家好的议付银行 , 一般出口商都不太重视 。只有出了问题 , 才会猛然醒悟:该找一家好的议付行! 不言而喻 , 结汇是国际贸易中至为关键的一步 。这一步如果出了问题 , 有可能前功尽弃 , 企业出口前的一系列工作 , 诸如进料、生产、备货、装运、制单等就都白费了 , 出口商有可能陷入上不着天、下不落地的被动局面 。年前我从某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 题目是《错一处标点竟损失1万美元》 , 内容大意是说 , 一家外贸公司在制单过程中 , 仅因为发现一处标点符号错误(顿号、逗号的位置前后不对) , 外国银行就认定属于“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 , 从而造成出口企业近100万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如此细微的“不符点” , 用业内人的行话来说 , 根本就不是“不符点”(几乎可以说是“天方夜谭式”的笑话) , 却给企业铸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拒付背后老板的本钱、员工的血汗等 , 全都付之东流了) 。就此案本身来说 , 那家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完全丧失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 。换言之 , 如果仅仅因以上述所谓“不符点”为由而拒付的话 , 那家银行可以说失去了开出信用证保证付款的功能 。稍有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 , “信用”一词是银行生存的生命线 , 任何一家银行经理都不会视“保证付款信用”为儿戏 。实务中 , 买卖双方的纠纷时有所闻 , 特别是国际贸易 , 进口商和出口商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地区 , 如何使出口商免于担忧商品出口收不到货款 , 使进口商免于担忧付了款后拿不到合格的商品 , 就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而言 , 信用证结算是最好、最普遍使用的办法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优点在于化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 , 也就是用银行信用来保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 。但是 , 银行保证付款是有前提的 , 就是所谓“单证一致” , 即出口商所制作的单据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 , 至少书本上是这么说的 。但是 , 在实务中“单证一致”往往会出现种种不同的情况 , 如以上案例仅标点符号错误就引发了争议 。对此 , 国际商会有诸多判例可以依据 。如果还是发生了争议 , 国际商会又没有前例可以遵循的话 , 那么 , 就要看议付银行的智慧了 。当然 , 还有一条路 , 就是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但是 , 实务中真正严重到要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例并不多) 。这也就是笔者再三强调的 , 对于出口商来说选择议付银行至为重要的原因 。好的议付行会依据国际惯例 , 以娴熟的专业技巧、婉转而得体的语言、有礼有节的电函 , 说服对方据实付款 。而一般议付行则有可能以一句“单证不符”为搪塞 , 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上述案例的发生 , 说白了就是那家出口企业在选择议付行时找错了对象 。您应找一家对外贸业务有经验的议付行 , 才不会吃亏 , 才不会让老外牵着鼻子走! 笔者因为工作关系 , 几乎走遍了“长三角”大大小小的所谓外贸乡镇 。在与外销员的交谈中了解到 , 他们在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遇到得最多、最棘手的问题 , 莫过于“单据上有了不符点” , 开证行来电拒付 , 而货物已经被对方提走;或者是“空运提单” , 货一到对方口岸就被客户取走 , 但是 , 单据却有“不符点” , 对方提出拒付 , 那么你应该怎么办?进口商已经拿了人家的货 , 却不付钱 , 或者一个劲的喊“减价” , 这项贸易的结算办法 , 居然还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项下结算办法” , 天底下哪有这等事? 作为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 , 此时就应当本着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 , 向开证行据实说明 。如果是海运 , 海运提单应该还在开证行 , 那么 , 提单是如何到进口商手中的(里面是否有猫腻)?他是如何提走货物的?如果是空运 , 货既然已被取走 , 说明进口商已经接受了这套单据 , 他还有什么理由不付款呢?(当然 , 出口商要拿出凭证 , 即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信) 。议付银行可以问一下对方 , 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信誉何在? 一般而论 , 信用证中的所谓“不符点” , 可分为实质性不符点和非实质性不符点 , 如果对方提出的属于非实质性不符点 , 而开证行也很“虚” , 就看议付银行处理这类事件的能力了 。作为议付银行尽可以告诉对方 , 像贵行这样信誉卓著的大银行 , 他们提出的只是一些似是而非、微不足道的理由 , 这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拒付理由 , 怎么能影响贵我两行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呢? 以本人从事银行国际结算近二十年审单经验而言 , 此类拒付行为 , 对方连“降价”一词都免谈 。如对方迟付货款 , 应连本带息带电费一并取回 。这一类问题根本就不存在所谓“错一处标点损失一万美元”的道理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相关热词:《新理财》2006年第3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