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有什么区别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区分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办法: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连带保证具有连带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的,保证人不得拒绝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