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丧失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
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
【丧失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丧失教师资格的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吗?可以 。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1、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 。强调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是因为:首先,现代科学知识量多且发展快,教师要在短短的几年学校教育时间里把所教学科的全部知识传授给学生已不可能,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教师作为知识传授者的传统地位被动摇了 。
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 。这一方面要求教师不能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而是要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并且不断地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设置不同的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
教师法规定什么人永久失去教师资格证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因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群,第二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
如《教师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中第十八条也有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除了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是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后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教师资格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所以,从事老师这一高尚的职业一定要时刻要求自己,一定不能做违反道德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