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用露台的产权归属给谁

独用露台由小区内全部业主所有的,按照规定,它是不计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同时也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从结构上来说,屋顶露台是整栋房屋的顶,因此,它属于住宅的公共部位 。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层屋面或底层楼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而无顶盖的台面,它分两种,一种是屋顶露台,一种是非屋顶露台 。屋顶露台即屋顶平台,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它不计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从结构上来说,屋顶露台是整栋房屋的顶,因此,它属于住宅的公共部位,属于整栋楼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有些开发商将屋顶露台赠送给特定单元的业主或某特定的几户业主是不合法的,业主即使暂时获得该露台的使用权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
非屋顶露台是底层楼面伸出室外的露台,在设计上有单独的出入口,通常只能供一户业主实际使用,不计算建筑面积,业主对其无专有所有权,但鉴于非屋顶露台在结构上只能供一户业主使用,其他业主根本无法进入,因此,在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功能的前提下,该实际使用非屋顶露台的业主对露台有使用权 。
商铺顶上露台归谁使用?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 。因此,屋面平台应当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但由于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当然其也不计入分摊面积 。另外,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所有业主有权对其屋顶平台均享有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屋顶平台出租,业主发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时,可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并按符合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 。屋顶平台作为一项不动产,其物权必然将归属于购买了房屋的全体业主 。任何人利用屋顶平台来获利,实质上就是在攫取业主的经济利益 。既然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属于购买房屋的业主,开发商在未获得业主的普遍许可的前提下是无权出让屋顶平台使用权的 。只有当业主以某种形式普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独用露台的产权归属给谁】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