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近几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但旅游合同纠纷随之增多,旅游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 。那么,旅游合同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旅游合同纠纷的种类:
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
常见旅游合同纠纷的凋解要点:
1、格式合同效力纠纷 。调解时应注意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调解时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旅游开始前,游客要求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的,一般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参加旅游而增加的费用,一般应由第三人支付 。如该第三人不符合参加旅游的条件或航空公司不允许变更旅客、重新办理签证可能延误团体旅游行程的,旅游业者可以拒绝该第三人参加 。
(2)游客在旅游结束以前,有任意解除权,但因此给旅行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退票、退房的手续费、定金等;游客要求旅行社将其送回出发地的,一般应予支持,但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
(3)旅游业者不能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时,经游客书面同意,可将已签约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 。
(4)因自然灾害、交通、军事管制等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旅游业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业者负担,不得向游客收取;但因变更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给旅客 。游客不同意此项变更的,可解除合同 。
(5)游客严重违约,旅游业者可解除合同,游客应赔偿旅游业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
3、游客在旅行中,因运输公司、饭店、宾馆的违约或侵权遭受损失的,可选择向旅游业者还是向上述第三人主张请求权 。
4、因旅游业者不完全履行义务致合同目的未实现的,游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