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变化( 二 )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 。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 。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 。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 。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 。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 。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 。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 。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 。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 。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 。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