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修改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被修改过,但于2009年被修正过 。
现在施行的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劳动法有修改过吗】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劳动法具体修改了哪些?亮点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扩大
在《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基础上,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客观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系统管理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究其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规避法定义务的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适用范围的扩大,将会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随意性,改变劳动者的被动局面 。
亮点之二:滥用试用期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规定比较笼统,使得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此规定,滥用试用期:一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二是只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三是在试用期内大大折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较具体而又合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规定分别量化,切合实际,对遏制滥用试用期,维护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
亮点之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缺乏时间要领和制约措施,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或长期不予订立,劳动者对此即使有意见,也无可奈何 。《劳动合同法》充实和调整了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防止用人单位认为不订立劳动合同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的强辩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订立的,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确立的问题上规定明确具体,加重了法律处罚,切中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借此规避法定义务的要害 。
亮点之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明确了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退出的成本 。显然,新法的此项规定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亮点之五: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由于该规定比较抽象,劳动者受损害,损失的尺度难以把握,实践中不便操作,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量化了违反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制裁措施,明确地告诫用人单位如随意违法解除合同,将会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