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何承担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条是怎样的】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
扩展资料: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 。
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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