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只有一套房离婚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夫妻名下只有一套房离婚如何分配法律分析: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三、夫妻共同的房产各自主张产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离婚一套房子怎么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该房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登记于其一方名下,则无论是在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均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须进行分配,配偶也无权请求分割 。但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2、如果买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地进行分割,也可按双方在购房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该房产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赠与给自己子女,并且只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必须进行分割;若是婚后赠与个自己子女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给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是双方父母共同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则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同共有该套房产,离婚时也可以按该比例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