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区别( 二 )


一、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只需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且办理抵押登记,则该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成立 。但不动产上一般不能设立质权 。
二、质权可以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一般来说,对于权力可以设立质权如债权质权,但对权利不能设立抵押权 。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质押合同有效、有效质押人具有处分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但是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质押合同有效、质押人有相应的处分权、公示交付完成交付 。由此可见,在设立质押权时要完成物的交付 。即需要转移物的占有,但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无需转移占有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1、是否交付标的物
这个从两者的概念中就能看出来,也是最大的区别,即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通常需要转移占有 。
2、标的物不同
通常来讲不动产只能抵押 。而动产往往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 。,质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对于权利质押,有权利凭证的需将凭证交付质权人,无权利凭证的需办理出质凭证 。
3、权利设立时间点不同
抵押权要成立,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两种模式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记来成立的 。
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 。
但是,对于上述所说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的情况,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质押
百度百科—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