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几种( 四 )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 , 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 , 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 , 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 , 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 , 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 , 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 , 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 , 造成了不良后果 , 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 , 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 , 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 , 其报道客观准确的 , 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 , 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 ,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 , 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等 。
法律客观:
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是怎样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 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 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 , 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 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侵权方式有几种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 , 诽谤 , 泄露他人隐私等 。1、侮辱侮辱 , 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 , 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 , 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诽谤 , 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 ,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 , 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 , 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 , 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 , 如虚构某种事实 , 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 , 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 , 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