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羁押期限有多久

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是十天左右,最长不会超过三十七天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法律分析】:公安局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批捕前最长拘留三十七天,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羁押法律是有明文规定时间的 。在不同的审理阶段羁押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羁押的时间就不会太长 。如果是死刑复核的话,那就是无限期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新刑事诉讼法的羁押期限有多久】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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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中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期最长是多久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最长羁押期限约为十八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关于您咨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羁押期限”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情况如下:1、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 。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提期限 。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 。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4、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5、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 。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