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成功商标后,肯定是希望合理的使用商标,把商品和品牌推向世界,但也会有一些情况,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使商标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
第一,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
第二,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
第三,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或者加深颜色来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不法企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属于不合理使用的范畴 。
第四,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也就是没有作出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使用 。
【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第五,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姓名、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识别,但对于商品的品质、功用等文字,范围比较广泛,进行区分就有一定的难度,这时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就比较好 。
第六,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誉受损或者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如果能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就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
以上六种商标使用的合理与否判断,并非互相排斥,而在很多情况下,必须考察清楚各项事实,综合利用各项标准,才能作出比较中肯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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