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谁负担

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由物业负担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发生于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征收时,对于住宅房屋,因为其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谁负担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由物业负担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发生于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征收时,对于住宅房屋,因为其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补偿给谁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补偿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所有权人 。即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并未赋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请求权基础 。至于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前述补偿费用既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应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系属另一法律关系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是补偿给经营户的还是产权人的?房屋征收时对于具有营业性质的房屋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应该由承租人享有 。除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应该补偿安置房、房产补偿等费用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
法律分析
住宅房屋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具体标准按面积计算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第二类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500元/户;第三类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2000元/户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等设施的,由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包括迁移户口、转学、转托等所需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 。实行产权置换且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拆迁面积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低于500元/月的,拆迁人应补足500元/月 。实行产权置换且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如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 。水电费超出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