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怎样行使

【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怎样行使】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如何处理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 。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管辖权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基本权利,如果其受理的案件不在管辖范围内 。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裁决 。以上就是整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分析:1.在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当事案件无关辖权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 。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 。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