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怎样行使( 二 )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法律分析】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 。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