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在其他地方赞暂住的证明 。凡离开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领取暂住证 。办理程序:暂住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暂住地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无第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暂住在单位出租房的单位要签署意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
死亡注销:公民因各种原因死亡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持死亡人的户口簿、死亡证、火化证或者村委、社区出具的证明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死亡人已办过居民身份证的应交回居民身份证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公民因实际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登记项目错误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办理程序:1、项目变更人或者监护人持实际有效的原始证明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2、单位或者村委、社区及派出所民警对其变更情况予以认真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后上报户籍科,3、户籍科收到相关材料后予发审批 。4、变更人持户籍科的批复件回派出所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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