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站内向女乘客小便被刑拘 是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今天的热搜有些恶心!一男子在地铁站内向女乘客身上小便被刑拘!注意到这里公布的是刑拘!可见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定性为刑事犯罪处理 。

男子地铁站内向女乘客小便被刑拘 是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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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案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因为没有进一步报道,大家都在各种预测 。依据刑法规定,针对这种侵犯妇女的罪名,比较靠近的两个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 。
先看一下刑法对这两个罪名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男子地铁站内向女乘客小便被刑拘 是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从刑法理论的通常理解来看,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 。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
比如在公交车上从背后偷摸他人胸部,屁股等行为,或者裸露性器官,或者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强制手段达到特定部位身体接触等行为 。
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一般具有出于报复性的心理 。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犯罪故意的内容具有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他人当场出丑难堪 。侮辱罪犯罪故意的内容是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主 。
同时,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的规定也不同 。明显强制猥亵侮辱罪法定刑要重一些 。
从本案已公布案情来看,男性在公共场合向妇女身体进行小便,其主观故意十分清楚,明显具有侮辱性,同时造成受害妇女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带有一定的变态心理!如果此事在网络放大,也许会导致受害人感到名誉受损,但这不是直接的后果 。
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而不是单纯的侮辱罪!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男子地铁站内向女乘客小便被刑拘 是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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