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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