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婚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婚假

文章插图
天津政务网发布《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根据该实施办法: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
  • 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婚假

文章插图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 。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婚假】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
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
第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 。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