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别字的广告牌匾( 二 )


1、申请:有申请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店招店牌设置地的区城管办提出申请;
2、受理:区城管办经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区规划等部门审批;
3、审批: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区城管办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相应的设置许可决定,各区工商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报市城管办备案 。
二、办理店招店牌(自身户外广告)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管办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2、设置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4、
经城管办盖章确认的广告实景效果图;
5
、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商标的有效授权;
7、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
单位订做的广告牌匾记入什么科目?单位订做的广告牌匾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属于销售费用 。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劳务成本 。销售的产品的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属于“劳务成本” 。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有错别字的广告牌匾】(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 。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