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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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方方在大学时一见钟情,两人谈了四年恋爱,毕业后两人即同居,同居三年后,两人各自向父母亲戚朋友借款,在现在工作的城市购买房产一套,但是买房一年后,方方提出分手,并将林木从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赶了出去,后林木多次与芳芳沟通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两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本案中林木和方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系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林木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将如何分割呢?
以案说法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晋05法民终1011号
原被告系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前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分割时,应照顾妇女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等 。原被告对同居期间财产共有形式无约定,应视为按份共有;对各自享有份额无约定,根据现有证据又不能确定双方出资额,应视为等额享有 。凤城镇东关村凤北小区6单元401室房屋一套、阁楼一个、车库一个,虽系原被告共同购买,但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故原被告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购房款及装修等共花费256300元,并同意以该价款分割上述财产,予以支持 。同居前,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民终6980号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康某与陈某于同居关系期间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就取得的该财产进行协商处理 。康某与陈某于2020年8月6日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分居当日陈某向康某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陈某和康某因各种原因分手,现由于共同出资购房买502室,陈某欠康某壹佰万元,处理房子后给付康某现金壹佰万元后此房子与康某无关,未付款之前有康某一半 。陈某432424197211040026 2020年8月6日” 。根据该欠条约定的内容,双方已经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协商处理,陈某亦已按照欠条约定给付康某100万元房款,按照约定,陈某履行给付义务后涉案房屋即与康某无关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康某要求再次分割涉案房屋售房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
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林木单独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但是林木可起诉请求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若双方此前对房屋分割并无约定,可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双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额确定份额,若不能确定出资情况的视为等额享有 。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1961年12月2日法研字第41号)》
复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7月5日(61)院办秘字第47号函及10月6日报来的一般人民群众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5个案例材料均已收悉 。从这几个案例看来,当事人或是原来结婚时就十分草率,婚姻基础又不巩固,一方外出后长期断绝了通讯关系;或是婚后感情尚好,以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离家外出长期断绝通讯关系,有的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有的还没有满两年 。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 。凡当事人一方外出多年,其配偶要求离婚时,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经人民法院向双方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有关机关团体调查属实,并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公告周知,经过一定时期,对方仍不提出意见的,一般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原告人所述不实,绝不能草率判决 。在处理过程中查明起诉的一方如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提出离婚的,应商请主管社会救济部门先适当给予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