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利益第三人合同概念是什么( 二 )


境外各立法例虽然对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的表述不同,但均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约定 。本条第2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
1.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
首先,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 。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自应当严格掌握,要以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例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本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在第三人约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如果合同当事人仅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没有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处理 。例如,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为基本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第三人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为第三人约款 。运输公司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支付了运费 。发货人使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因发货人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例如发货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货物对价 。
其次,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赋予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 。因此,本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拒绝,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
2.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 。
3.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基于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不应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 。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境外立法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得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之抗辩,对抗受其合同利益之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0条规定,债务人得以由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 。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利益第三人合同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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