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山西产假是多少天】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政服务业,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
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网上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
生育服务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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