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与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但在实践中有些混淆 。合同形式 , 是指合同以什么方式呈现 , 讨论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存在的载体问题 。合同的订立方式 , 则是指合同形成的动态过程 , 讨论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如何达成的问题 。
一、合同形式
民法典与原合同法在合同形式的规定方面基本一致 , 均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中 , 原合同法对于书面形式没有进一步规定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什么是书面形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 根据该规定 ,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 ,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比如微信)、电子邮件等】 , 也视为书面形式 。
对于什么是其他形式 , 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 , 相应司法解释也暂未出台 , 不过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有规定 , 即:不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 但从合同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 , 可以认定双方以“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 。该司法解释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前 , 应仍可作为参考 。
二、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形式要件】原合同法中 , 只规定了一种合同订立方式 , 即要约、承诺方式 。
但是 , 到了民法典时代 , 除了上述要约、承诺方式外 ,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至于什么是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 , 民法典中没有进行规定 , 应该是留待后续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去解决 , 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 由法官根据现实生活、对照合同的定义去进行认定 , 看看是否当事人之间采取的不是要约、承诺的方式也能够依法认定达成了合意 。比如 , 交叉要约的情形是否在某种特定背景下可以认定个案中的双方达成了合意 。
此外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悬赏广告 , 从内容上来看 , 似认为构成要约 , 履行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认为系以特定行为完成了承诺环节 , 故仍然是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
三、分清二者的意义
分清什么是合同形式、什么是合同订立方式的意义在于:合同订立方式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 , 合同成立需符合该方式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采用的合同形式除法律特别约定外 , 一般不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 但对于佐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有重要作用 。
比如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 要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至四百九十条的规定 , 包括要约的条件、要约能否撤回、承诺方式、承诺能否撤回、逾期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承诺变更要约内容能否成立合同等 。换言之 , 只有要约、承诺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订立合同 。
而就合同形式而言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 , 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 另一方接受的 , 合同仍然成立 。此外 , 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 , 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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