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下的共同侵权怎样认定

高空坠物下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方式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或者有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均有过错的,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共同担责的法律规定?高空坠物共同担责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 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 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 赔偿金 一般不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 。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责任人的定义:(1) 侵权行为 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对于高空坠物,如果不是在监控非常严密的地方一般很难找到具体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发生高空坠物需要赔偿时难以找到具体的责任人的话,那么该栋建筑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承担相关赔偿,除非有 证据 证明自己没有能力发生高空坠物事件 。
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怎么规定的?【高空坠物下的共同侵权怎样认定】建筑物高空坠落 侵权责任 怎么规定的?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拓展资料 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侵权行为 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是指某一物件从高处坠落,应该追究物件归属人的侵权责任,物件归属人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无 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时归属人无过错,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