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 最高法院:合同当事人在本着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 。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方的投入已经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建设方取得 。二审判决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不利于平衡保护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利益 。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9600元,达到工程造价的26%,远远超出施工方的预期利润 。施工方原审中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以及原审法院是否予以释明?如果施工方主张调整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除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963号
2.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原则的体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无法“各自返还”,考虑到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缺乏折价补偿的相关标准,故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客观基础上,以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缔约时的市场调节结果即合同约定价格为参考,对工程进行结算 。然而,如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规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由于市场、人工等波动因素的影响,工程成本处于变动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承包人未明确同意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不宜仅以施工方继续施工为由推定当事人具有继续按照合同价格结算的意思表示 。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
3. 最高法院:施工进度调整钢筋价差问题,根据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的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计算” 。至诉讼发生,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最终确认的结算结果 。根据上述约定,对于材差问题双方有分担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就具体承担比例形成统一意见 。法院认为,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提供工程延期相关过错责任的证据,按照公平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平均分担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
4. 最高法院: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放弃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情况下承包人就相关费用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或索赔的权利,同意增加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上述违约条款不属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竞标人参与竞争的实质性条款,是双方就招标文件中有关违约责任约定的细化与完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约定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5. 最高法院: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忘录》约定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发包方应对分包工程逾期承担主要责任,总包方自身有逾期施工行为,且未尽到协调义务,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工程逾期承担部分责任 。工程逾期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有损失 。因发包方对逾期交工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主张总包方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缺乏充足依据,不予支持 。总包方亦应自担损失,其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垫资款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
6. 最高法院: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停工,停工后承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停工损失扩大;此后承包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停工导致的塔吊等的租赁费损失的,从停工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不应计算 。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终475号
7. 最高法院: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管理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所致,认定无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实际交房时间与开工时间,从而计算出逾期交房天数,并判决施工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 。建设方主张施工方还要承担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等,但其仅提供了业主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并未附有履行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该项损失 。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建设方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8. 最高法院: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 。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 。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 。《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的天数,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综合全案,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减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时间111天,扣减冬歇期累计200天,实际施工工期为552天,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 。故施工方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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