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让一些大城市的公安部门相继宣布对不遵守交通灯指示的行人进行处罚,但在交警执法过程中,遭遇违法行人辱骂甚至殴打的不在少数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已实施将近十年,但却无法管住行人的腿,证明相关法律运行效果不佳 。而究其原因,则是社会群体对守法的整体漠视 。
一、法律运行与守法
法律运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实施或实行、实现的过程,即法律制定以后的实施过程 。广义的法律运行,是在狭义的法律运行概念基础上,加上立法、法律监督、法律评价等含义” 。法律运行的过程,包含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最终落实环节,也是检验法律运行效果的、具有某种终极性的指标 。因此,衡量法律运行效果的标准主要是社会守法的状态 。
二、当前守法存在的问题及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1 部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
某些党政机关的“特权车”闯红灯、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如家常便饭,一些党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等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三十多年前有人总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的原因:法制观念不强,封建思想、特权思想的影响,等等 。直到今日,某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受上述因素的影响,重复着执政者带头违法的怪现象 。
2 守法的效益未得到充分体现
从现实角度来看,“守法意味着守法者可能会丧失某种利益,或者增加成本投入” 。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守法的公民等待交通信号灯需要花去数十秒的时间,而违法通行者则省去了该数十秒的时间,且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其他领域,守法者失利、违法者得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是大量地存在 。因此,守法与违法的矛盾就产生了 。既然守法无利、违法无责,社会个体守法的积极性便大打折扣 。
3 社会公众缺乏守法精神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社会缺乏法治传统,社会缺乏对法律必要的尊重 。很多人迷信权力、崇尚金钱,法律还没有成为信仰,守法更不远远没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 。
4 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从党政机关到社会个体,整体缺乏守法的精神及守法的行为,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导致了法律的实施难以到达市井大众 。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都对行人违法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若非是因近期网络关注,公安部门对这类行为仍会无动于衷,放任不理 。因此,要使法律得以较好地运行,必须重视守法在法律运行中的基础作用 。
三、以守法促进法律运行的效果
1 立法上的导向
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特殊国情,立法上对特定群体的顾及、迁就体现了法治的人性 。但这种迁就并不能长期持续下去,立法应有相应的改变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该法在立法上尽量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却欠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机动车驾驶者的公平性考虑,从而也导致了“中国式过马路”违法者的有恃无恐 。因此,为促进守法,在立法层面上应体现善恶、公平的评价和导向作用 。
2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地守法
对于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并向社会通报,使社会公众感受违法的不利后果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模范地守法,会对社会守法风气产生一种标杆的作用,引导人们更愿意守法 。从另一个侧面说,党政机关及人员模范地守法,也是一种普法的过程 。
3 普法工作的改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众多,新制定的法律也层出不穷,为使公众更好地守法,普法者必须改善普法方式,加强普法工作 。过去的普法形式仅仅是灌输一些枯燥的条文难以令社会公众认可和理解法律,“如果我们仍将普法定位于意识形态‘灌输’,则无法在普通民众与法律背后的主流意识形态之间建立有效联系” 。以行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为例,普法者如果能创新普法形式,例如将更多的因行人违法而导致交通事故并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案例向社会传达,再配以相应的法律条文,这种宣传效果也许会好很多 。
4 严格执法
在众多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原来是比较普遍的,但在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现在这些行为已比较少见 。如果执法者坚持严格执法,使更多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则无疑会促使更多的人从不自觉到自觉地去守法,“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终有改善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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