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请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什么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哪些】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有哪些房屋买卖 合同卖方违约 的情形如下,以下是 房屋买卖违约 的情况: 1、交付不能 。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迟延 。商品房买卖 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 。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 。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 。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商品房面积 短少的责任承担 。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 。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 。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 主张违约金 或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