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
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有哪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有下列四种情况的行为表现为: l、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 。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人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2、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 。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法律特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
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特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 。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 。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二)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 。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 。“明知”不等于“确知” 。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 。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