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能否善意取得(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 ,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法律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是个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除了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 , 还应特别注意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受让人须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 。所谓拍卖 , 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 , 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 。这里的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一般商店、早市、夜市及庙会、展销会等;(3)由贩卖同种物品的商人处取得的受让物 。二是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 。受让人在公开场所通过交易取得受让物 , 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 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 , 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 , 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前提 , 如果受让人无善意 , 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所谓善意 , 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关于善意的判断方法 , 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而言 , 就是基于物权变动中的动产交付制度 , 建立动产物权占有推定规则 , 以此来确定受让人“善意”与否 。客观上 , 受让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了解和信任而与非法处分人为交易行为 , 结合客观情事、交易经验、生活常识等加以判断 , 如无恶意证据 , 则推定受让人主观正当 , 为善意取得物权 。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 , 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有一定的困难 , 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 , 原权利人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受让人的恶意 , 而证明受让人受让物权时 , 如有下列行为 , 也可推定其为恶意:(1)受让人主张不知 , 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2)受让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物权而无正常理由的;(3)受让人可以提供但拒绝提供无权处分人情况的;(4)无权处分人有明显可疑之处 , 而受让人过失未能得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