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 。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 。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我想问一下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 。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 。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施工方案造成的缺陷责任是谁担呢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 。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建设单位仅是表示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仍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事实上,项目工程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所带来的利益都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论发展到什么样的时代,工程质量都是建筑领域永恒的主题 。工程质量除了有来自于社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立法约束,所以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主要就是从 民事责任 到行政责任等这几种承担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保修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 建设工程合同 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合同规定的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合同中守约的对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勘察设计单位若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损失的,需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侵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 侵权责任 系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 法规 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此行为又造成 工程承包合同 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建设单位可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 刑法 》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 罪名 包括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渎职罪 等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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